病榻托付变505万亏空! 浦发银行一员工代客炒金, 为何银行被判赔75万?
- 2025-07-25 23: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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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病榻上的托付,一场始于多年信任的理财合作,最终却演变成涉及五百余万巨额亏损的金融纠纷与连环诉讼。
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一银行员工米某平代客操作黄金账户,致其亏损超500万元。根据文书中的资料显示,涉事银行为浦发银行西宁分行。
历经协议纠纷、劳动争议、多轮诉讼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作出判决:客户何某团自行承担50%的损失;在剩余50%的损失中,米某平承担70%,即176.79万元,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承担30%,即75.77万元。
银行员工代客操作炒金
致使客户亏损超500万
何某团与米某平的合作始于2012年。彼时,米某平作为浦发银行西宁分行理财客户经理,负责为何某团提供理财服务。
多年来,米某平以专业服务赢得了何某团的信任。2020年2月,何某团因住院治疗不便亲自操作账户,便将银行账户密码告知米某平,委托其代为管理资金。
2月26日,米某平首次动用账户资金,为何某团购入100万元黄金延期产品,并通过微信告知:“这两天黄金跌了择机帮你买一点,其他的还在理财上”。
3月3日,米某平再次从何某团的理财账户中赎回58.6万元转入黄金账户,还特意说明:“有合适的机会考虑补些仓位,黄金目前有亏损不要担心,中长线是上涨的”。
3月4日,何某团的女儿何某代父亲与米某平沟通时表示:“最近这段时间麻烦您多帮忙管理,有情况我们及时联系”。
此后,何某多次应要求通过微信向米某平发送动态验证码,仅3月12日至25日就发送了5次。这期间,米某平操作频繁:3月12日,再次入金100万元;3月17日,更分两笔大额买入330万元。至此,何某团账户累计投入贵金属交易的资金达588.6万元。
然而,贵金属市场走势并未如米某平预期般回升。4月9日,面对何某的询问,米某平回复:“回来了一些,还在亏,别急会回来的”。5月21日,何某详细核查流水时发现,3月17日那笔330万元的买入操作并未事先沟通,遂立即向米某平提出异议,要求其承担损失。当天,何某自行操作出金,仅赎回83.47万元,账户实际亏损高达505.13万元。
理财经理被开除后要求复职遭拒
客户私下协商未果追责双方
为解决纠纷,2020年6月2日,米某平与何某签订《协议》,约定将西安、西宁各一套房产变卖赔偿部分损失,当日便将西宁的房产过户至何某名下。
但这份协议未能持久。2021年5月,米某平以“受到胁迫且责任范围不明确”为由,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法院支持其诉请,判决撤销协议并要求何某返还房产。何某、何某团上诉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米某平的请求。米某平继而申请再审,最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撤销协议的判决,已过户的西宁房产重回米某平名下。
与此同时,何某向浦发银行95528、青海银保监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2021年3月30日,该行作出《关于给予米某平开除处分的决定》,并于4月7日解除了与米某平的劳动合同。米某平对此不服,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撤销开除决定,但均被各级法院以“代客操作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驳回。
随着协议撤销、房产返还、劳动争议相继尘埃落定,何某团于2021年正式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将米某平、浦发银行及其西宁分行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金损失约505.13万元、利息约95.58万元等。这场围绕巨额损失责任归属的漫长拉锯战,由此进入核心司法程序。
一审法院援引侵权责任原则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米某平作为资深的理财客户经理,明知禁止代客操作仍违规行事,且在亏损扩大时沟通不足,存在重大过错;何某团作为经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成年人,泄露账户密码、缺乏风险意识,过错同样明显。据此,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由米某平赔偿252.56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何某团、米某平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再审明确银行需对客户损失担责
米某平违规为何某团代客操作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银行是否应当担责?
一、二审判决均指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具有直接操作客户账户资金的权限,银行的职能及银行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亦不包括该项业务。何某团是基于对米某平个人的信赖而告知密码,属于个人委托范畴,银行已履行风险告知和监管义务,米某平的违规操作超出了其职责范围,不能认定是职务行为,银行不承担责任。
何某团则坚持主张米某平的行为属职务行为,称其信任的是银行而非个人,认为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违规代客操作致损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此外,银行因代理该业务收取了手续费,属于获益方,且米某平存在类似代客操作的惯例,甚至有客户曾因此向银行赠送锦旗。
米某平亦称何某团的委托非基于个人信赖,且业务收入归银行所有,自己未获私利,认为银行获利却不担责有违公平原则。同时,银行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明知何某团年过60岁且无贵金属投资经验,仍允许其参与高风险业务,理应承担责任。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确认:何某团对其损失确有过错,一、二审酌定其自担50%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米某平违规为何某团代客操作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双方曾私下协商赔偿的事实亦可佐证,并非职务行为。
然而,关于银行责任,再审法院给出了不同见解。
法院认为,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未尽到必要的监管职责:
首先,该行作为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未设置具有专门的黄金市场业务部门,未配备5名以上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未制定完备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其次,浦发银行办公室向各境内分行下发的《关于修订代理某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业务有关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载明:对于60岁以上客户,不建议参与金交所延期业务。而西宁分行对当时已年满60周岁且无任何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投资经验的何某团,未尽到适当性管理义务。
此外,根据在案证据,浦发银行西宁分行为何某团安排的理财顾问米某平,其虽具有银行业从业经历,但并不具备期货知识和经验,亦不具备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交易能力。该行在对其员工的日常管理中,并未向其员工明确要求在不具备某交易所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不得向客户推介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
根据米某平、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各自过错程度,在何某团剩余50%的损失范围内,再审酌定米某平承担70%,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承担30%。
关于浦发银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再审法院根据民法规定明确:浦发银行作为总公司,应对西宁分行的责任份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团自行承担损失的50%即252.56万元,米某平承担剩余50%中的70%,即176.79万元,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承担剩余50%中的30%即75.77万元。律师费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对于何某团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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